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目前,我国已逐渐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一批相关法律在内的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1992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后,中国政府认真落实《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加快了妇女人权保障机制建设的步伐。
1995年,中国政府制定了第一部促进性别平等的行动纲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2001年出台了第二部促进性别平等的国家行动纲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
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第一次明确写入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设立了离婚过错补偿制度和对离婚妇女无报酬劳动补偿制度;2003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强调了结婚、离婚和丧偶妇女平等获得土地的权利;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写入我国宪法,国家保障妇女人权的责任得到进一步加强;2005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强调了反就业歧视、反家庭暴力的规定,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性骚扰。
我国政府积极批准和履行联合国有关的人权公约,已批准加入了联合国22个国际人权公约,如1980年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2001年批准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5年批准加入了《反对就业/职业歧视公约》,承担了保障妇女人权的国际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突出了保护儿童权益的内容。
妇女儿童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2007年全国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5%,小学六年巩固率达到99.4%,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8%,在校女大学生、女研究生的数量均有较大幅度提高,很多高校女生的比例接近50%。目前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7.3年。中国已有1.2亿人次妇女接受培训,妇联还投入12.23亿资金用于为中西部贫困地区妇女儿童办实事。
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持续好转
据统计,我国孕产妇死亡率由1990年的88.9/10万下降到2007年的36.6/10万,婴儿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由1991年的50.2‰和61‰下降到2007年的15.3‰和18.1‰,妇女的平均期望寿命由1990年的70.5岁提高到了2005年的75.25岁。
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儿童的良好氛围
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明确了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规定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职责。
坚持把妇女儿童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努力促进妇女儿童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社会各界加大支持妇女发展的力度。妇女儿童工作协调机制日趋完善,大众传媒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力度明显增强,社会各界扶持妇女儿童的资源更加丰富,妇女儿童公益慈善事业蓬勃发展。
中国妇女自身发展取得明显进步
中国妇女在经济社会建设中建功立业。目前,中国女性就业人数占总数的46.7%,城镇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38%;农村妇女在农业劳动者中占到65%以上,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妇女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妇女自身发展取得明显进步。城镇妇女就业结构得到优化,就业层次不断提高;农村妇女的学习意识、文明意识也自觉提高了,封建迷信在农村越来越少见了。据统计,目前全国各地共创办了15万所农村妇女学校,有2700多万人次妇女接受了实用技术培训。中国妇女始终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全面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在参与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
女干部女党员数量不断增长 比例分别达40%和20.4%,230多位女性任省部领导
中国妇女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奋发有为。全国女干部和女党员的数量不断增长,比例分别达到40%和20.4%,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女性走上各级领导岗位,以突出的业绩赢得赞誉。广大城乡妇女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热心基层公共事务,参政议政水平不断提高,成为推动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妇女参政方面:目前,在党和国家领导人中有8位女性。中央国家机关的女部长、女副部长,各省区市的女省长、女副省长等,合计有230多位女性省部级高层领导。女官员数量之多、素质之好,是历史上最好的时期。女干部已经占公务员总数的40%以上,也是历史上最好的时期。
妇女议政方面: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中女代表和女委员分别占21.33%和17.7%,比第十届提高了1.09和1个百分点,各级党代会女代表、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积极建言献策,反映社情民意,忠实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