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中国人民解放军设有东北军区、华北军区、华东军区、中南军区、西南军区、西北军区等6个一级军区。
1955年2月,国务院、国防部发布《关于全国军区重新划分的若干决定》,把原来的6个大军区改建为沈阳军区、北京军区、济南军区、南京军区、广州军区、武汉军区、昆明军区、成都军区、兰州军区、新疆军区、西藏军区和内蒙古军区等12大军区。当年5月初,12大军区基本调整完毕。
1956年4月,国务院决定把福建、江西两个省军区从南京军区划出,另外组建福州军区,直接隶属国防部领导。7月1日,福州军区兼福建军区正式成立。
1967年5月,中央军委决定将内蒙古军区改为省级军区,划归北京军区建制领导。1968年12月,中央军委决定将西藏军区改为省级军区,划归成都军区建制领导。至此,全国调整为11个大军区:沈阳军区、北京军区、济南军区、南京军区、广州军区、武汉军区、昆明军区、成都军区、兰州军区、新疆军区(1979年5月改称乌鲁木齐军区)、福州军区。
1985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裁减100万的决定,撤并原武汉军区、昆明军区、福州军区、乌鲁木齐军区等4大军区,最终调整为沈阳军区、北京军区、兰州军区、济南军区、南京军区、成都军区、广州军区等7个大军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