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国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通过,并于2005年3月14日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反分裂国家法》总共10条,法律全文为一千余字,该法以五分之四的篇幅表述了和平统一的对台方针、政策以及实现和平统一的可能途径和策略。十项条款中,有八条涉及了“和平统一”的理念:其中涉及如何推动两岸关系的第六条,阐述两岸如何协商、谈判的第七条,共有文字近四百字,这表明“和平统一”是立法的主旋律。同时,《反分裂国家法》还以立法的形式表述了“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的内容。
《反分裂国家法》把祖国大陆多年来制定的一系列对台方针政策法律化,表明了大陆方面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推进两岸关系发展、致力国家和平统一的决心和诚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