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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0-10-21    作者:国务院办公厅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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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统筹引导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帮助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的舟曲灾后恢复重建,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山洪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取得明显成效,建设更加美好的新舟曲,现就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中央为主、多方协作。考虑到舟曲县是民族地区和国家级贫困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以中央财政资金为主,甘肃省要加大投入力度,统筹安排社会捐赠资金、银行贷款、居民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形成合力。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根据受灾程度,重点支持舟曲县受灾严重的城关镇居民住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以及灾害防治等方面恢复重建,同时兼顾舟曲县江盘乡等其他受灾乡镇恢复重建。
  (三)注重衔接、统筹安排。舟曲县是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之一,舟曲山洪泥石流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要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相衔接,从灾区实际情况出发,统筹安排恢复重建工作。
  (四)总量包干、分类控制。中央财政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实行“总量包干,分类控制”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政府根据规划项目和轻重缓急,统筹做好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的安排使用。
  二、主要政策
  (一)以中央财政为主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收入资金、车购税专项收入资金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资金。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中央财政资金分年度安排。
  甘肃省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集中财力用于恢复重建。民政部及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接收的捐赠资金,连同甘肃省接收的捐赠资金,统一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甘肃省统筹安排用于恢复重建。此外,加上银行贷款、居民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共同组成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根据舟曲受灾及恢复重建实际情况,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包括灾区倒塌和严重损坏的城乡居民(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职工)住房恢复重建,以及一般受损住房经鉴定需除险加固的补助。具体政府补贴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确定。
  2.城乡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包括整体破坏严重需重建或新建,以及局部受损需修复的道路(干线公路、乡村公路、城镇道路、机耕道等),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用设施及配套管网,邮政服务设施,通信网络,电力电网,乡村供水、防洪灌溉、水文等水利设施的恢复重建。
  3.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就业与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其中教育、卫生设施恢复重建优先安排社会捐赠资金。
  4.灾害防治。
  包括泥石流、滑坡、塌方等地质灾害、山洪灾害隐患排查及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急需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综合防治和白龙江堰塞河道疏通整治、灾后废弃物及淤泥处理等。对山洪、地质灾害以及白龙江流域的系统性、全面性防治纳入甘肃及舟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国家相关专项规划中统筹考虑。
  5.产业恢复重建。
  包括恢复重建舟曲工商企业、金融网点,恢复农牧业、林业生产能力,发展环保型产业和特色文化、旅游等产业。
  6.生态环境等恢复重建。
  包括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及治理,灾毁土地整治以及规划确定的其他恢复重建任务。
  (二)税收政策。
  1.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1)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2)对灾区企业取得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在5年内免征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
  (4)对灾区企业、单位或支援灾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2.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对灾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抢险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抢险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1)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灾区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因灾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
  (5)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4.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灾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抢险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5.促进就业。
  (1)受灾地区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灾区因灾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灾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执行期限与国务院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期一致,适用范围为国务院确定的受灾地区范围。如果纳税人按规定既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也享受国家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收优惠政策,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适用政策,但两项政策不得叠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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