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简介
中国地震局是管理全国地震工作、经国务院授权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责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地震局成立于1971年,时称国家地震局,1998年更名为中国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现任局长为陈建民。
二、职能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中国地震局是管理全国地震工作、经国务院授权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责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地震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国家防震减灾工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地震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拟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建立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指导全国地震灾害预测和预防;研究提出地震灾区重建防震规划的意见。 (三)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监督检查防震减灾的有关工作。 (五)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实施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双重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与计划财务体制;指导省级以下地震工作机构的工作;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六)管理全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国地震趋势预报意见,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职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速报;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向国务院提出对国内外发生破坏性地震作出快速反应的措施建议。 (八)指导地震科技体制改革;拟定地震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地震科技研究与国家重点地震科技项目攻关;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指导地震科技成果的开发与应用;承担地震科技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国际禁止核试验的地震核查工作。 (九)指导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管理、监督地震事业费、基本建设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地震局设6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担秘书事务、震情值班、机要、文书、档案、综合信息、信访、保密、新闻宣传、保卫、机关财务和房产管理等工作;承办局重大会议和活动。 (二)发展与财务司 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重点项目的实施;管理、监督地震事业费、基本建设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省级地震局和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计划、财务、基建技术装备及国有资产;完善地震系统防震减灾计划的财务管理体制;承担行业统计工 作。 (三)监测预报司 管理全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拟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统一规划全国地震监测信息系统;提出全国地震趋势预报和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并组织监督有关震情跟踪;承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灾情处理事务;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速报;组 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提出对国内破坏性地震作出快速反应的措施建议;拟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建立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承担国际禁止核试验的地震核查工作。 (四)震害防御司(法规司) 指导全国地震灾害预测和预防;拟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研究提出地震灾区重建防震规划的意见;拟定国家防震减灾工作 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地震行业标准;承担防震减灾的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监督检查防震减灾的有关工作;指导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震灾应急救援司 负责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汇集地震灾情速报,管理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六)人事教育和科技司(国际合作司) 承担地震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工作;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承办局管干部的考核任免;承办管理省级地震工作机构的劳动工资、劳保福利、教育、科技干部职称评聘和专家管理工作,指导省级以下地震工作机 构的相应工作;编制地震系统人才发展与培养规划及年度接收计划;管理局机关人事工作,指导局属院校的工作。指导地震科技体制改革;拟定地震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重点地震基础研究和重大地震科技攻关;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指导地震科 技成果的开发与应用;承担地震科技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拟定局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年度计划,审批和审核有关项目;提出对国外、境外破坏性大地震的快速反应意见。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