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1. 研究和拟定我国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的政策和法规;
2. 负责研究制定我国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和行业标准;
3. 负责我国和平利用核能重大科研项目的组织论证、立项审批、负责监督、协调重大核能科研项目的执行;
4. 实施和核材料管制,实施核出口审查和管理;
5. 负责核领域政府间及国际组织间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际原子能机构及其活动;
6. 牵头组织国家核事故协调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原子能机构设五个业务司:行政司、系统工程司、国际合作司、综合计划司和科技质量司。
职能介绍
1. 行政司:负责国家原子能机构的行政、后勤和保障体系,负责核材料管制的实体保卫和核电站消防工作的管理;
2. 系统工程司:负责组织重大核能科研项目的论证,负责核电站和核燃料的发展规划以及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监督,负责国家核事故应急的日常工作;
3. 国际合作司:负责组织、协调原子能领域政府及国际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承办核进出口许可审查及政府保证;
4. 综合计划司:负责审批核能研究规划,编制核能开发的年度计划;
5. 科技质量司:负责组织开展核能预先研究,制定核能技术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