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外国专家局(副部级),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交给地方政府。
(三)将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减少直接管理的引进外国专家数量,提高引进外国专家的层次,加强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的职责。
(五)加强出国(境)培训总量控制,优化出国(境)培训结构,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重点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审批,组织实施国家重点聘请外国专家规划。
(三)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
(四)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规范引进国外智力中介组织,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
(五)负责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负责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批和其他培训项目审核,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
(六)承办国务院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