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天物博,是世界上自然资源最丰定的国家之一。但是,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庞大的人口数量、迫切的经济及社会发展需求,都给环境保护机构始终与共和国的发展紧密相联。当历史跨入世纪之交的今天,中国政府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从根本上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地位,逐步加强环境保护机构与人员队伍建设,完善和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摒弃“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模式,改善环境质量,让古老的中华文明再次焕发青春。
机构改革诞生国家环保总局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后,由国家计委牵头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筹备办公室。1974年10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正式成立,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也比照中央政府的模式,相继成立了地方环境保护领导机构。
1979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为我国政府环境保护组织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后,很多地方政府相继成立了环境保护局并进入政府序列。
1982年5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时成立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内设环境保护局,同时撤销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1984年5月,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成立;同年12月,国务院设立国家环境保护局,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同时明确国家环境保护局是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此后,大部分地方政府也相继成立了环境保护委员会。
1988年4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将国家环境保护局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副部级),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继续保留国家环境保护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副部级)。在同年进行的地方机构改革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设置了省一级的政府环境保护局。
1998年4月,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仍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撤销,有关组织协调的职能转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承担。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环境执法监督为其基本职能,加强了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保护两大管理领域的职能。
12条职责赋予历史使命
1998年3月29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正式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环境保护工作,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生态,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有12条主要职责,内设办公厅(宣传教育司)、规划与财务司、政策法规司、行政体制与人事司、科技标准司、污染控制司、自然生态保护司、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国家核安全局)、监督管理司、国际合作司10个职能司(厅)和机关党委,人员编制200名。同时,国务院决定将国家核安全管理职能与国家辐射环境管理职能合并,并将原国家科委下属的国家核安全局成建制划归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伺时保留其名称。新增加6项职能: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核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及统一对外联系、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此次机构改革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地方环保机构进入政府序列
1979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后,各级地方政府相继成立了环境保护局或专门的政府环境管理机构,大部分环保局进入了政府序列。此后,我国地方环境保护机构建设稳步发展。目前,我国地方环境保护机构主要分为省级、地方级和县级3个层次,个别发达市、县的乡级政府也设有专门的环保权构或执法人员。在即将进行的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中央有关文件已明确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属于加强的执法监督部门,并决定将全国环保部门领导管理体制调整为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
省级机构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有26个是一级局建制的环境保护局,吉林、江西、宁夏、青海等4省(区)的环保机构为二级局建制的环境保护局,西藏自治区的环保机构还未独立,为城乡建设保护厅管理的环境保护局。
地市级机构
全国94%的地级行政区建立了环境保护机构,其中88%的地级行政区建立了独立的环境保护机构。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含副省级城市)都建立了独立的环境保护局,56%的地区(盟)(不包括城市)建立了环境保护机构。
县级机构
全国有84%的县级行政区建立了环境保护机构,其中约70%的县级行政区设立了独立的环境保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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