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2002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该法旨在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