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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政府机构改革
发布时间: 2019-06-11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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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3月27日,在北京纺织工业部工作了40多年的司机老魏在拟将撤销的纺织部门口留影。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为建立和完善结构合理、人员精干、灵活高效的党政机构进行了不懈的努力,进行过多次精兵简政。改革开放后,于1982年和1988年又进行过两次大规模的政府机构改革,大力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合理配置职能,科学划分职责分工,调整机构设置。20世纪90年代,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市场经济的同时,为了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体制,中国进一步深化了政府机构改革。

  1993年3月,中共十四届二中全会讨论通过了机构改革方案,这是第一次在中央全会上讨论通过机构改革方案。随后,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对综合经济部门、专业经济部门、社会管理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非常设机构提出了改革要求。

  1993年3月22日,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代表们按表决器,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经过调整,国务院组成部门调整为41个,直属机构由19个调整为13个,办事机构由9个调整为5个。同时,国务院的非常设机构也进行了大幅度的裁减,由85个减少到26个。

  这次改革还与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紧密衔接,1993年8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并于同年10月起施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是中国行政法制改革的重要步骤,是人事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标志之一。

  从1994年开始,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在全国展开。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关键,强调要加强宏观管理职能,弱化微观管理职能;坚持政企分开,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第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精简力度较大,很多专业经济部门成建制地转为经济实体或服务实体。对一些行政管理职能较多,管理任务重、一时难以转为经济实体的专业经济部门也精简了内设机构和人员。第三,较大幅度地精简了机构和人员。第四,推行了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过精简和合理确定机构编制限额,地方各级机关机构精简了30%~40%;人员精简约25%左右,全国精简约200多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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