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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体制改革
发布时间: 2019-06-11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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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4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投入运营。

  中共十四大以后,为了在20世纪末初步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从1993年底开始,金融、财税、外贸、价格和流通体制等方面的改革陆续启动,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明显增强,为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

  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明确提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第一,建立“三大体系”,即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第二,把中央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把国有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第三,引入“优胜劣汰”机制,对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要允许破产,但债权债务要尽可能实现平稳转移;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担保法,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商业银行体制和保险体制等,形成了中国金融体制的基本法律框架。

  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成立,同时国有专业银行加快了向商业化银行转变的改革步伐,大力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乡合作金融组织,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金融监管开始趋向实现分业管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中国金融组织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建立起来。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履行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1995年,国务院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提出了“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1994年4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上海正式投入运营,这是新中国成立的第一家全国性外汇交易市场,是金融改革的重大步骤。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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