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2月,辽宁省锦西县张相公乡倒流河子村刀具加工专业户王书田(右一),致富不忘国家,把原拟盖新房用的10000元积蓄,一次认购了国库券。
为了平衡财政收支,筹集资金,进行现代化建设,国家决定从1981年开始发行国库券。1981年1月16日,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规定国库券主要向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分配发行。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的社队可以适当认购。个人也可以自愿认购。国库券每年发行的数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1月1日开始发行,6月30日交款结束,7月1日起计息。国库券利率定为年息四厘。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国库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1981年全国共计完成发行国库券48.7亿元。1982年实际发行了43.83亿元,超计划9.6%。1983年与1984年国库券发行分别为41.58亿元、41.5亿元。1985年后,国库券计划发行60亿元,利率从8厘提高到9厘,并规定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可在银行按规定的贴现率贴现,单位购买的可以用作抵押,获得银行抵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