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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
发布时间: 2019-06-11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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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中共广东省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前海丰县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王仲,利用职权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总额达69,749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1983年1月,广东省汕头地委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王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经济发展取得重要进展的同时,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严重犯罪活动明显增加。为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从1982年初开始了在全国范围内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1982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并对《刑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了补充和修改。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作出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以指导打击经济领导严重犯罪活动的开展。截至1984年4月底统计,全国立案审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约19.2万多件,已结案13.1万多件,依法判刑近3万人,有力打击了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保卫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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