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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改税”
发布时间: 2019-06-11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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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年4月24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以税代利,税利并存”,以稳定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全国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武汉市实行利改税后,实现了工业产值、利润和上交利税同步增长。图为武汉钢铁厂高炉技术改造现场(1985年12月)。

  “利改税”是把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交纳税金的一项改革。1979年湖北15个国营企业开始试点,随后,四川、广西和上海一些企业开始试点。1983年4月24日,国务院批转《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对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实行税利并存,第二步达到完全的利改税。1984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出通知指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再批准企业搞利润包干办法,一律改行利改税。9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并颁布了《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第二步利改税从10月1日 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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