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7年5月10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的200多名学生在北京闹市区举行中国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咨询活动。他们解答了人们关心的工资、物价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这是北京大学学生(左)在王府井参加咨询活动。
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同时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在劳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为解决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和职工待业保险问题,配套推出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指出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打破了“企业保险”格局,保证了劳动合同制的顺利推行。1986年,国务院将规定待业保险暂限于以下四种人员:宣告破产的国营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国营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国营企业辞退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职工待业期间,可以根据工龄的长短,分别领取本人标准工资50%~75%的待业救济金。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深化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