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 1961年9月16日发出的中共中央文件。又称《工业企业七十条》。由邓小平主持,李富春、薄一波具体组织起草,1961年8月在庐山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讨论通过。9月1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讨论和试行〈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的指示》,各地陆续开始试行。
文件主要针对的问题是:许多企业的领导不善于依靠群众、不善于把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同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和管理上的分工负责很好地结合起来,以致责任制度废弛,生产秩序混乱;在不少企业中,瞎指挥、乱操作的现象严重,许多设备受到损坏;不少企业不计工本,不计赢亏,不讲究经济核算,不坚决维护国营企业的全民所有制和独立的经济核算权;许多企业的工资和奖励制度存在着平均主义倾向;许多企业的党委包揽企业的日常行政事务,放松了党委本身的工作,特别是调查研究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文件针对以上问题,明确规定了国营工业企业的性质和基本任务,系统地制定了国营工业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出了国营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一些指导原则。条例草案共10章7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①规定在国家对企业实行“五定”的基础上,企业对国家实行“五保”。“五定”是:定产品方向和生产规模;定人员、机构;定主要的原料、材料、燃料、动力、工具的消耗定额和供应来源;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定协作关系。“五保”是:保证产品的品种、数量和质量;保证不超过工资总额;保证完成成本计划,并且力求降低成本;保证完成上缴利润;保证主要设备的使用期限。②限制企业党组织对生产行政工作的干预过多,禁止把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引申到车间、工段和科室。③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④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载入条例。⑤明确规定技术人员和职员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⑥规定企业必须实行全面的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果。⑦重申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⑧规定企业的主要管理权力集中在厂部。
文件的颁发和试行,对于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恢复和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于企业管理的法制建设,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随着城市“四清”运动的大规模开展,这个文件实际上被撇在一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