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中国农民群众在自愿互利、互助互济的基础上,依靠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力量而举办的集体医疗福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府十分重视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但由于农村土地辽阔,人口众多,对卫生保健服务的需求量大,国家没有力量承担全体农民的医疗费用;而农民个人承担各自家庭的全部医疗费用亦有困难;集体经济组织把本单位成员的医疗费用全部包下来也不可能。农民自愿创造的合作医疗制度首先于1955年在河南省正阳县王店乡团结农庄出现。1960年2月,中共中央对合作医疗制度予以肯定。1968年12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湖北省长阳县乐园公社创办合作医疗的调查报告,推广长阳县乐园公社办好合作医疗的经验。此后,全国农村多数生产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以人民公社为依托的农村合作医疗也开始解体,并逐渐被其他医疗保健制度所代替。
合作医疗一般分为队办、队办社管、社队联办、社办、社办县管5种类型。凡是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认合作医疗章程,交纳合作医疗基金,均可领取合作医疗证,参加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待遇。合作医疗采取的具体形式虽不尽相同,但其基本特点和内容是一致的,主要有:合作医疗站的财产是集体财产;医生和其他卫生人员的劳动报酬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医疗费用由农民和集体公益金共同负担,具体比例由集体经济的发展状况决定。合作医疗制度体现了多渠道筹集资金共同发展卫生事业的精神,对解决广大农民防病治病和改变农村缺医少药的局面起过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