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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发布时间: 2019-05-11    作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百科全书(1949—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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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职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制定了4部宪法,即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将宪法起草委员会草拟的宪法草案全文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根据全民讨论的意见,又对草案进行修改,提交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1954年宪法除序言外,分四章: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共106条。宪法贯穿着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有权解释法律,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宪法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的职权作了规定。并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宪法还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人身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宪法的规定体现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

  宪法序言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国家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并鼓励个体农民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合作社;国家保护非农业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供销合作;国家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鼓励和指导资本主义工商业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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