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委托中国共产党起草,经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施政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在1954年9月20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和实施之前,起了临时宪法作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人民大宪章。
《共同纲领》包括序言和正文7章60条,它确认了中国人民百年来革命的胜利成果和斗争经验,规定了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建国的政治基础,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奋斗目标,制定了政权机构、军事制度和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和外交政策的总原则。其主要内容为:
一、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使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时代宣告结束。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代替了封建买办法西斯专政的国民党反动统治,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用普选的方法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政府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服从中央人民政府。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并赋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由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要加强现代化的陆军,并建设空军和海军,以巩固国防。军队在和平时期,在不妨碍军事任务的条件下,应有计划地参加农业和工业生产,帮助国家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起国家动员的基础,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中,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计民生的事业,均由国家统一经营,这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经济,是整个人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必要和可能的前提下,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提倡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全体国民的公德。提倡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工业、农业和国防的建设。提倡用科学的历史观点,研究和解释历史、经济、政治、文化及国际事务。提倡文学艺术为人民服务,启发人民的政治觉悟,鼓励人民的劳动热情。要按照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教育方法,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旧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和教学法,实行普及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注意技术教育,加强劳动者的业余教育和在职干部教育,以适应革命工作和国家建设工作的广泛需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国家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建立各民族自治机关。在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各少数民族有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事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维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对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废除、修改或重订。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完整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