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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
发布时间: 2021-03-17    作者:    来源:《中国共产党历史大辞典-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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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 1972年9月25—29日,日本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应周恩来总理邀请访问中国。周恩来同田中角荣就中日邦交正常化问题举行会谈。29日,周恩来总理、姬鹏飞外长同田中角荣、大平正芳外相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宣布结束两国之间的不正常状态,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实现了中日邦交正常化,揭开了两国关系的新的一页。其后,根据中日联合声明的精神,在两国关系有所发展的同时,两国民间的友好往来和各种交流也有了明显的发展。在此基础上,1978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在北京签订。该条约回顾了1972年9月中日两国政府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以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获得很大发展,确认上述联合声明是两国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决定缔结和平友好条约。条约共五条,主要内容是:(一)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二)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三)缔约双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四)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五)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条约有效期为10年。10年以后,在根据该条约第三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同年10月22—29日,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应日本政府的邀请,对一衣带水的邻邦进行正式友好访问。10月23日上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互换仪式在东京日本首相官邸举行,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和日本首相福田赳夫出席了互换仪式。中国外交部部长黄华和日本外相园田直分别代表本国在互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的证书上签字。随着两国互换批准书,这一条约当天生效。邓小平在签字仪式上讲话。他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是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邦交正常化的继续和发展,它为两国的睦邻友好关系奠定了更加牢固的基础,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方面交流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也将对维护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和平与安全产生积极的影响。福田首相在讲话中也说,1972年日中邦交正常化,为多年来不断进行紧密接触和交流的日中两国关系开辟了新的历史。这次缔约不仅对日中两国加强和发展和平友好关系具有深远的意义,而且还如条约前言中写明的那样,反映了两国希望为亚洲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的共同愿望。24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中日友好关系的新阶段》。自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以来,双边关系得到重大进展。两国领导人互访频繁,两国之间工、青、妇以及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宗教各个领域的团体和人员交流全面展开,民间友好往来日益发展,可以说是“官民并茂,渠道畅通,形式多样,内容广泛”。1982年,赵紫阳总理访日时提出:“和平友好、平等互利、长期稳定”为发展中日关系的三原则。1983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胡耀邦访问日本时,日本中曾根首相提出建议增加“互相信赖”一条,胡耀邦表示赞同,使三原则变为“和平友好、平等互利、相互信赖、长期稳定”四原则,成为发展两国关系的基础。建交以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总的看,主流是好的,正常的,但两国关系发展中也发生了如教科书、正式参拜靖国神社和日台关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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