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 原为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的有关农业合作化及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长期规划的草案。纲要草案是在1955年11月间毛泽东起草的《农业十七条》的基础上扩充发展起来的,由中共中央政治局邀请各方面在京人士进行讨论,又经1956年1月25日最高国务会议讨论后,下发给各地征求意见。1957年10月及1958年初,中共中央对纲要草案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相继产生了第一、第二次修正草案。1958年5月23日,中共八届二次会议基本通过纲要的第二次修正草案。1960年4月10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由纲要草案修订而成的《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
纲要共40条。以发展农业合作化和发展农业生产为中心,对农民提高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各项要求做了规定。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在1956年基本上达到85%左右的农户加入初级农业合作社。同时要求合作基础较好并且已经试办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地区,在1957年基本上完成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其他地区则在1958年基本上完成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纲要规定:全国各地区在从1956年开始的12年内粮食应达到的每亩平均年产量为:在黄河、秦岭、白龙江以北地区,由1955年的150多斤增加到400斤;黄河以南、淮河以北地区,由1955年的208斤增加到500斤;淮河、秦岭、白龙江以南地区,由1955年的400斤增加到800斤。棉花(皮棉)在12年内应达到的每亩平均年产量,按照各地情况,由1955年的35斤(全国平均数)分别增加到60斤、80斤和100斤。还提出发展畜牧业、林业、水产业等多种经营;坚持勤俭办社,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粮食储备;发展山区经济;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办好国营农场等措施。此外,还制定了农村商业、信贷、交通、邮电、广播以及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发展规划。
纲要草案是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加速进行的形势下提出的,为农业生产和农村工作的发展规划出远景,提出明确的奋斗目标,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把注意力转移到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建设上来的意向及大力发展生产力的愿望,对于发展农业、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纲要拟定的计划要求过急,指标过高,也给农业发展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