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 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的废除剥削压迫制度、实现人身自由和政治平等、解放社会生产力、为各民族发展进步创造条件的社会改革运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从各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采取“积极慎重”的方针与和平协商的方法,在各少数民族地区陆续进行民主改革。在社会结构与汉族地区相同或基本相同、封建地主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约2300万人口的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基本方针、政策、时间、方法和步骤大体与汉族地区的土地改革相同。在仍残存奴隶制和农奴制的约100万人口的少数民族地区,则采取说服、协商、赎买,不进行面对面的激烈斗争等慎重、温和、曲折的阶级斗争形式和方法进行和平改革,于1955年至1960年间先后完成。西藏的民主改革从1959年开始,到1961年底结合平息反动农奴主叛乱完成。在处于原始公社末期的约70万人口的少数民族地区,则不进行系统的民主改革,而是采取建立生产文化站的形式,通过示范和说服教育,逐步改造原始落后的生产关系,发展经济文化事业。在有350万人口的少数民族牧业地区实行民主改革时,实行废除封建特权和剥削、牧场公有、自由放牧、牧工牧主两利和帮助贫苦牧民发展生产等保护牧业生产的政策。
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成功的关键是正确处理了阶级、民族和宗教的关系。在改革时,首先做好争取各民族上层和宗教界人士的统一战线工作,然后再去发动群众。坚持以本民族干部领导为主、本民族群众为主、兄弟民族干部群众支持的原则。充分尊重民族意愿、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在本民族大多数人包括上层人士同意之后再进行民主改革。在废除宗教寺庙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制度、清除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的过程中,坚持保护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文物、团结宗教界一切爱国守法人士、不干涉宗教职业者正当的宗教活动。在征收分配土地财产时,对寺庙、宗教职业者、接受改革的民族上层人士和中小地主等,实行各种宽大和照顾的政策。这些具体的特殊政策和方法保证了民主改革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生产的破坏和社会的动荡。经过民主改革,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封建制度、农奴制度和奴隶制度被彻底废除,千百万贫苦农牧民、农奴和奴隶不但分得了土地等生产资料,而且获得了人身自由,成为土地财产和国家政权的主人。农牧业生产得到发展,人民生活得到改善,为各民族繁荣和进步奠定了基础。民主改革的完成对增进各民族团结、巩固国家统一也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