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 1955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批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并以原新疆省行政区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行政区域。9月20日在乌鲁木齐召开的新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宣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会议指出,自治区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动员和团结新疆各族人民集中主要力量为实现全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而奋斗,把新疆的经济建设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新疆省人民政府成立后,即积极准备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创造条件,几年来经过稳定社会秩序,建立各级人民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积极培养本地民族干部,实行社会改革,特别是实行土地制度的改革等一系列措施,为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创造了良好条件。从1953年10月开始,由小到大,由下到上,逐步建立各民族自治县和自治州。到1954年底,在全区完成了建立各民族自治县和自治州的工作。与此同时,又积极进行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筹备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在新疆各民族的共同努力下,终于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式宣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