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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结《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发布时间: 2021-03-17    作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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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第二天,苏联政府就照会中国政府,决定承认并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互派大使。10月3日,周恩来复电,表示热忱欢迎中苏建交。随后,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匈牙利、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蒙古、波兰、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阿尔巴尼亚等国也相继承认新中国并同意建交。当时,南斯拉夫也表示承认新中国并愿意建交,但因受苏南关系影响未能实现。
    应第一个与新中国建交的苏联政府邀请,毛泽东于1949年12月16日抵莫斯科进行国事访问。毛泽东此行的目的有三:一是祝贺斯大林七十寿辰;二是签订新的中苏条约并就世界形势交换意见;三是商谈苏联向中国贷款。其中,最重要的是签订新约。毛泽东与斯大林举行了三次会谈,在1950年1月22日第三次会谈中,斯大林同意中苏签订新的条约,并就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大连问题、贷款协议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这以后在毛泽东指导下,由周恩来等同苏方就条约和协定内容,进行具体会谈。
    1950年2月14日,《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正式签字。条约全文包括前言和六个条款,有效期为30年。
    条约的要旨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友好与合作,共同防止日本帝国主义之再起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国家之重新侵略,亟愿依据联合国组织的目标和原则,巩固远东和世界的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新约规定,缔约国双方保证“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与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是新中国成立后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第一个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条约。它同一百多年来旧中国在屈辱的条件下与帝国主义列强所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形成十分鲜明的对比,它是中国外交的胜利,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政治中最重大的事件。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评价说:“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新的中苏条约,巩固了两国的友好关系,一方面使我们能够放手地和较快地进行国内的建设工作,一方面又正在推动着全世界人民争取和平和民主反对战争和压迫的伟大斗争。”
    双方在签署《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同时,还签署了以下协定:
    一是《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规定:不迟于1952年末,“苏联政府将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苏联军队即自共同使用的旅顺口海军根据地撤退,并将该地区的设备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对日和约缔结后,必须处理大连港问题”,“大连的行政,则完全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
    二是《关于苏联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规定:自1950年至1954年五年内,苏联贷款给中国3亿美元,年利率为1%。苏联以机器设备和器材支付,中国以苏联急需的钨、锡、锑等战略物资偿还。同时,双方还达成在中国创办石油、有色金属、民航和造船四个合营公司的协议。这是新中国引进和利用外国资本的最初尝试。这四个公司中的苏方股份,中国于1955年初买回。
    双方还发表了《中苏两国关于缔结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协定的公告》。《公告》宣布:“1945年8月14日中苏间所缔结之相当的条约与协定,均失去其效力”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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