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关于婚姻制度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共5章37条。在此之前,1950年5月1日,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由中央人民政府颁行。
婚姻法规定,中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推行计划生育,特别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主要内容是:①结婚。一是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二是符合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是要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重婚。四是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五是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法禁止重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②家庭关系。一是夫妻关系。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二是父母子女关系。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履行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三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四是兄弟姐妹关系。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婚姻法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③离婚。夫妻双方按照法定的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