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工商业 1950~1952年,为促进国民经济尽快恢复,国家对私营工商业进行了两次调整。
1950年春,经过打击投机资本,物价趋于平稳,私营工商业遇到困难,出现了停工减产、倒闭歇业等现象,社会失业人员增多,市场一时萧条。国家为了发挥私营工商业的作用,使各种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各得其所,对私营工商业进行了第一次调整。
在工业方面,国家加强对私营工商业的扶助。如棉纱、棉布、面粉、重要日用工业品等商品,尽量委托私营工厂加工或向私营工厂计划订货。在商业方面,国营商业企业的数量限制在能够稳定物价的程度,并且在国营企业能够稳定市场价格、控制主要农产品和部分重要副业产品及出口物资、保护农民的正当利益等前提下,在购销范围、批零差价、运销手续、税收等问题上,对私营工商业给予适当的照顾。经过调整,市场繁荣,私营工商业很快活跃起来。1951年与1950年比较,私营商业户数增加11.9%,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增长37.3%。
第二次调整是在1952年“五反”运动以后进行的。当时私营商业又呈萎缩。为了不让过多的店员失业,并使私营商业保持一定的营业额,1952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调整商业的指示》。中央规定,全国公私商业的零售比重,公营占25%,私营占75%。为了贯彻这一指示,各地采取调整价格,扩大批零差价,收缩国营商业,扩大私营商业的经营范围,取消各地对于私商的各种不适当的限制等措施。第二次调整商业的措施落实后,缓和了公私关系,私营商业再次活跃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