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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运动
发布时间: 2021-03-17    作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百科全书(1949—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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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改革运动 中国在1950~1953年进行的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
    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国的地权相当集中,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中农及其他人口仅占有20%~30%的土地。解放战争时期,随着解放区的扩大,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强调通过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的方式实行土地改革,使农民获得土地;1947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土地法大纲》,要求直接没收地主的土地,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至1949年9月,全国已有12000多万农业人口的老解放区和半老解放区实行了土地改革。
    土改的法规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在以上两个文件的基础上,于1950年6月28日公布指导全国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简称《土地改革法》)。该法分6章40条,对总则、土地的没收和征收、土地的分配、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等作了规定:①保护富农,“保护富农所有制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富农所有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只是对于“半地主式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②小土地出租者的土地,只要不超过当地每人土地的两倍,均保留不动;③对地主,除没收他们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和在农村多余的房屋外,其他浮财和底财,不予没收。同时,刘少奇在《关于土地改革的报告》中提出,中国共产党在土地改革中的总路线和总政策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制度,发展农业生产”。为了保证土地改革运动的顺利进行,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还发布了《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及《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补充规定(草案)》、《农民协会组织条例》、《关于划定富农成份的指示》、《关于如何划定小土地出租者的指示》、《中央对划定中农和富农成份的指示》、《关于土改中退押与债务问题的处理给各地指示电》、《关于土地改革地区典当土地房产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关于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等具体操作性文件。这些文件规定,对地主富农中经营的工商业,要与他们在农村的土地剥削有所区别;对开明士绅、华侨所有的土地房屋,对革命军人、革命家属中属于地主成份者予以谨慎处理,适当照顾。另外,中央人民政府又发布了《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各级政府据此设立人民法庭,按照法律程序整治反革命分子和破坏土地改革法的罪犯。
    土改的实施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了土地委员会,在各级农民协会的配合下,有计划、有秩序地在新解放区领导土地改革工作。运动大致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①调查研究,摸清情况,调整原有的农村基层组织。向广大农民宣传土地政策,提高农民的思想觉悟,逐步地把农民组织起来。②划分阶级,分清农村阶级阵营。组织农民协会,为分配土地铺平道路。③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耕畜、农具及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以及征收半地主富农的出租土地,从经济上废除封建剥削制度,消灭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④在核实田亩和产量的基础上,制定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分配方案,进行合理分配。⑤在打击地主阶级反攻倒算的同时,纠正漏划、错划的阶级成份及分配不公等问题,然后颁发土地证,确定地权,动员生产。
    各地军政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7月,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布《华东土地改革实施方法的规定》,根据华东地区很多地方土改条件尚未成熟,提出应在清匪反霸、减租减息、合理负担及生产等运动中发动群众,积极准备条件,以便在1951年秋后进行土改。1950年9月,中南军政委员会公布本地区的《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决定在进行土改、加强土改工作中具体指导的同时,自上而下地进行检查、总结,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改造农村基层政权,清理和整理农协组织,以预防和纠正可能发生的“夹生饭”和强迫命令等偏向。西北军政委员会认为,对于西北少数民族地区,谨慎稳进是唯一主要的方针,其土地改革工作必须在坚持民族团结、民族平等、照顾民族特点适应民族的迫切需要。西北土地改革分两批进行,每批都经历了典型实验、重点突破和全面开展3个阶段。西南地区是各民族混合居住的地方,有处于奴隶制阶段的彝族、封建农奴制阶段的傣族和藏族,也有封建地主经济为主的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所以,西南军政委员会决定,在少数民族杂居地区,原则上对少数民族地主只减租,不退租。在少数民族中,只提反匪首,不提反霸口号。只有清匪、反霸、减租、退押运动开展起来,群众业已发动的地区,争取在1951年内基本完成土地改革,其余地区可在1952年春及其以后完成。
    成果到1953年春,全国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和台湾省外,土地改革运动基本结束。全国有3亿多无田少地的农民,不仅免除了每年向地主缴纳的大约3500万吨的粮食地租,而且无偿分得约7亿亩土地和大量的生产资料。占人口52.2%的贫雇农占有47.1%的耕地;占人口39.9%的中农占有44.3%的耕地;占人口5.3%的富农占有6.4%的耕地;占人口2.6%的地主占有2.2%的耕地,根本上改变了国民党统治时期土地占有极不合理的状况。土地改革后的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为提高,农业生产连年增产。1949年全国的粮食产量为11318万吨、棉花44.4万吨、油料256.4万吨;1952年粮食产量达到16392万吨、棉花130.4万吨、油料419.3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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