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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压反革命运动
发布时间: 2021-03-17    作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百科全书(1949—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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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压反革命运动 1950~1953年全国性的镇压土匪、特务、反动会道门头子和反动党团骨干势力等国民党反动派残余势力的政治运动,简称镇反运动。
    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后,国内潜伏的反革命分子认为,时局将朝着有利于他们的方向变化,于是叫嚷“第三次世界大战不可避免”,“蒋介石要反攻大陆”,气焰又嚣张起来。一时,全国各地特别是云南、贵州、四川及其交界地区匪情严重,农村许多地主富农乘机反攻倒算,城市中原来一些已经归顺的反革命分子也伺机反扑。国内的阶级斗争由此激化。
    7月23日,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要求“对一切反革命活动采取严厉的及时的镇压”,特别是对于手持武器、聚众叛乱的反革命分子,必须依法处以极刑或长期徒刑”,根据这一指示,东北、济南、福建、南京、苏南等地区相继处理了一批罪行严重的反革命分子。
    10月初,中国出兵朝鲜,为了巩固抗美援朝战争的大后方,中共中央于10月10日再次发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亦称双十指示)强调:“对于首要的、怙恶不悛的、在解放后特别是宽大处理后仍然作恶的反革命分子……,当杀者应即判处死刑;当监禁和改造者,应即逮捕监禁”。10月16日,公安部召开第二次全国公安会议,决定发动群众,大规模地展开镇压反革命运动。会后,各地纷纷召开座谈会、控诉会、公审会、广播大会,很快掀起了揭发、检举和公审反革命分子的高潮。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提出打击对象主要是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
    由于当时阶级敌人的身份是公开的,镇反的目标也很明确,打击范围基本上没有扩大化。但是,由于战争期间的特殊要求,根据惩治条例第7条第3款,“解放前组织或领导反革命特务组织或间牒组织,及其他罪恶重大,解放后无立功赎罪表现者”,亦列入判死刑和有期徒刑之列,使一些历史反革命分子也成了打击对象。从1951年3月下旬开始,运动开始收缩。4月30日,毛泽东提出,在农村杀反革命,一般不应超过人口比例千分之一,在城市一般应少于千分之一。5月10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第3次全国公安会议决定,除特殊情况外,自6月1日至9月30日4个月内,“一律停止捕人”,“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地委专署一级”,“将杀人权一律收回到省一级”。
    1952年,镇反运动更加有序地进行。一方面,运动有秩序地转入重点打击“中层”、“内层”(即清理党、政、军机关和群众团体内部的反革命分子),从陆地逃到江湖上的反革命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另一方面,公安机关采取种种措施,对以往的积案进行了认真处理。1953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处理错捕、错押、错判、错杀问题的指示》,根据这一指示,各地有组织地对以往案件进行多次审查,使偏差减少到最小程度。
    1953年上半年,历时3年的镇反运动取得全面胜利。国内外敌人妄图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阴谋活动被粉碎,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大大提高,人民民主专政得到巩固。从此国内平静,治安状况大为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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