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外国在华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外国在华企业“按照国籍、系统、行业等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个别处理和区别对待”的方针,进行了清理。 1950年12月16日,针对美国宣布冻结中国在美资产并对中国实行封锁的决定,政务院发布了《关于管制美国在华财产、冻结美国在华存款的命令》,1951年5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处理美国在华财产的指示》,进一步指出:美资企业中凡牵涉到中国主权以及同中国国计民生关系较大者,可予征用,其他可分别情况予以代管、征购或管制。至1952年底,美资企业大体清理完毕。 对于英、法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在华企业,根据其对华的态度和做法,采取相应措施。对于与中国建交国家的在华企业,允许其在华继续营业。后来,由于中国对私营工商业进行改造,这些外资企业逐渐收缩或转让。至1956年底,外国在华企业基本清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