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院校院系调整 1951年至1953年根据《共同纲领》规定对旧的高等教育制度、教学组织进行的重大改革。《共同纲领》规定:人民政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旧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和教学法。1950年6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上提出了高等院校院系调整的问题。1951年开始对全国的高等院校进行大规模的院系调整工作。对高等院校的院系进行调整的目的是,使高等教育适应国家各项建设的需要,特别是适应国家即将进行有计划的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将高等教育纳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轨道,以培养出为人民服务的高级的国家建设人才。为此,必须改变旧中国高等教育畸形的学科结构,即文理科多而工科少、重工业和制造业更少的状态;改变旧中国高等教育在全国不合理的分布结构,即设校设科无计划、院系重复和人力物力分散的状况。同时,要对高等院校那种仿效欧美的院校体制予以改革。为了实现以上目的,全国高等院校院系调整的方针是:以培养工业建设干部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和专科学校,整顿和加强综合大学。调整的主要原则是:(1)基本取消原有系科庞杂,不能适应培养国家建设干部需要的旧制大学,改造成为培养目标明确的新制大学;(2)为国家建设所迫切需要的系科专业,予以分别集中或独立,建立新的专门学院,使之在师资、设备上更好地发挥潜力,在培养干部的质量上更符合国家建设的需要;(3)将原来设置过多、过散的摊子,予以适当集中,以便整顿;(4)学校条件太差,一时难以加强,不宜继续办下去的,予以撤销或归并。在全国范围内,高等院校的院系调整工作进程分为三个阶段。1951年的初步调整。1952年调整工作大规模展开。1953年调整工作继续进行并基本完成。到1953年年底,除农林、医药的系科专业设置尚须继续调整外,全国一般高等院校的院系调整工作基本完成。这次在全国范围内对高等院校进行院系调整,极大地改变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面貌,调整工作取得的主要成就是:(1)在改革旧的高等教育制度的同时,建立了高等教育的新体制。新体制的特点:一是本科高等院校固定划分为三类,即文理科综合性的综合大学和师范院校;多科性理工院校;单科性院校;二是综合大学和师范院校归教育部门管理;多科性和单科性院校一般归中央有关业务部门管理,少数由教育部门管理;三是取消了旧大学校与系之间的院一级体制,把原来的校(大学)、院、系、组四级教学行政组织,改为校(大学或学院)、系两级教学行政组织,系以下按专业设立的教研室(组),不作为一级行政组织;四是改变了旧大学只设系科不设专业的制度,由教育行政领导部门确定各高等院校的专业设置,许多专业是同国民经济的业务部门对口设立的,高等院校则按专业培养人才。(2)改变了旧高等教育的结构,形成了我国高等院校的分类与地区分布的基本格局。到1954年初,全国原有的211所高等院校调整为182所,大体均衡地分布在当时的六大行政区内。(3)改变了旧高等教育重文理轻工科的状况,保证了当时为奠定我国的工业基础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和发展普通教育对专门人才的需要。这次院系调整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调整过程中出现要求过急、摊子铺得过大等冒进现象;二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强调学习苏联经验虽有必要,也有好的效果,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不结合我国实际简单照搬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