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运动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在全国党政军机关内开展的反腐败运动。
1951年12月1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1952年1月4日,中共中央指示限期在全国党政军机关内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到1月中旬,各地广大群众揭发出大量问题:江苏省常州市税务局有85人集体贪污,占全局干部的37%强;中央政府的27个直属单位中,揭发或自首的贪污人数达1670人;军委后勤系统有250人自动坦白;有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甚至百分之百的有贪污行为。有的人情节严重,如公安部行政处长宋德贵贪污64000万元(合新币6.4万元),中国畜产公司业务处副处长薛昆山贪污23亿元(合新币23万元)。
1月19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党委召开扩大会议,宣布“三反”斗争进入“打虎”阶段,并规定:贪污额在1亿元(旧币,下同)以上者为“大老虎”,1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者为“小老虎”。在中央的带动下,全国各地很快地掀起了“打虎”高潮,取得明显成果,但也出现了一些偏差。
针对上述情况,3月6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若干决定,强调要“争取多数,孤立少数”,“对于贪污分子的处理,各地应尽可能地在各级贪污分子总人数中,使摘掉贪污分子帽子、免予行政处分者达到百分之七十左右”,“判死刑者,应占极少数”。12日,发布“若干决定的修改通则”,再次放宽政策。31日,又作出关于追缴贪污分子赃款赃物的决定。4月21日,政务院在此基础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这些规定和条例,使得“三反”斗争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经运动后期核实,贪污1000万元以上者有10余万人,约占参加运动总人数的2.7%,被处决案犯51人。
同年5月,“三反”运动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