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化 农业合作化通过各种合作形式,使小农经济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这是中国共产党创造的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道路。
土地改革运动以后,个体劳动农民以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以简单的共同劳动形式组织起来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在全国各地农村建立起来。1951年12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决议》,肯定了这条符合社会主义方向的、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集体化道路。此后,互助组有了更快的发展,到1952年底,全国已有802.6万个,参加农户达4536.4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9.9%。
少数地方还成立了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党和政府因势利导,1953年2月,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鼓励互助组向初级社转化。至1955年6月,全国有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65万个,参加农户有17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4.2%。
1955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七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决议》,各地初级社发展的速度急剧加快。至12月底,全国初级社达190.5万个,入社农户有7545.2万户,占农户总数的63.3%。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鼓励已有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向生产资料完全公有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转化,这样,以前的初级社甚至是1955年下半年建立的初级社,至1956年3月底,绝大部分都转入了高级社。至1956年底,全国农村高级生产合作社总数达73.5万个,入社农户有11945万户,占农户总数96%以上。
由于高级社发展过急过快,产生了一些消极的作用和影响。但是,从整个农业生产合作化来说,还是显示出了巨大优越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它的社会主义方向无疑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