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基层普选 1953年首次举行的全国县以下单位人民代表直接选举。
1953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反革命分子和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分子、精神病患者等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全国县以上单位施行间接选举,县以下基层单位,即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按照选举法,全国第一次进行直接选举的基层单位共有214798个,分别建立了乡、县等各级选举委员会指导选举工作,并选择不同类型的地区进行基层选举作为试点,取得经验后分批展开。同时结合全国人口调查进行选民登记,登记选民总数为323809684人,占进行选举地区18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97%,全国依法被剥夺选举权力的人加上精神病患者,只占选区人口总数的1.64%,占选区18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2.82%。根据中央选举委员会的统计,全国参加投票的选民共有278093100人,占登记的选民总数的85.88%,选民中妇女参加投票的占登记的妇女选民总数的84.01%。在全国首次进行的基层直接选举中,全国各地共选出5669144名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中妇女代表占17.31%。少数民族除部分地区由于条件未具备没有进行基层选举外,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3/4以上的地区都进行了基层选举。1954年6月,第一次全国基层普选工作胜利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