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项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到“一五”计划期间,苏联援助中国的重点建设项目。
1949年底至1950年2月,中国政府代表团访问苏联。中苏双方在莫斯科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两项协定。双方议定:苏联以年利百分之一的优惠条件向中国贷款3亿美元,援助中国国民经济最重要部门的恢复和改造,当年援助大型工程项目50项。1953年5月中国政府代表团再次访苏,中苏双方在莫斯科签订了《关于苏联政府援助中国政府发展中国国民经济的协定》及其《协议书》。苏联承诺援助中国新建和改建包括钢铁联合企业、有色冶金企业、煤矿、拖拉机制造厂、汽车制造厂、炼油厂、机械制造厂、电力站等91项规模巨大的工程项目。1954年10月,苏联政府代表团访华,中苏双方于北京签订《中苏关于苏联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建15项工业企业和扩大原有协定规定的141项企业设备的供应范围的议定书》。至此,苏联援华的重点建设工程共达156项。
苏联援华的这些项目大多完成得较快。如第一汽车制造厂从1953年7月开工,到1956年10月验收,只用了3年时间;沈阳风动工具厂、沈阳电缆厂、哈尔滨锅炉厂等项目也只用2年左右的时间;哈尔滨量具刃具厂、哈尔滨电表仪器厂不到4年。为了完成这些项目,苏联每年派遣数百名专家来中国帮助工作,并接受近千名中国技术人员和工人到苏联实习。1960年,中苏关系破裂,苏联停止援华。苏联援建的156项工程实际完成或基本完成的为15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