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宪法是一部真正属于人民的宪法,图为宪法表决通过后,全体代表起立热烈鼓掌的情景。
建立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体制,是中国共产党人一向追求的目标。1952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决定,立即着手准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朱德、宋庆龄等32人为委员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对东西方各国宪法广泛了解、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宪法起草委员会在毛泽东亲自领导和主持下,广泛听取党内外的意见,历时一年多,数易其稿,完成了宪法草案初稿的起草。1954年3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向会议提出了宪法草案(初稿)。大会决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人物8000多人,对初稿进行讨论。
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公告,将宪法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一场有1.5亿人参加的讨论宪法的热潮在全国展开。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4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草案,同时决定正式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在1954年9月15日至28日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颁布。
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也是一部真正体现人民民主精神的宪法。它包括序言、总纲、国家机构、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4章,共106条。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宪法中得到正式确认。这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使人民有了自己的宪法,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