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即现行宪法,也称82年宪法。
在此之前,中国曾有过三个宪法。1954年宪法是适应当时国情的好宪法。1975年的宪法是反映文革思想的宪法。1978年3月的宪法,虽对75年宪法作了大的修改,但仍有“左”的阴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全国的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1980年9月,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议,决定修改宪法。这次宪法修改,广泛发扬民主,全民参加讨论,经过两年的反复讨论修改,于 1982年12月在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关于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不仅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内容,如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等,而且还增加了新的内容。如,增加了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文。对许多条款作了更加确切和明确的规定,如,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等等,都比过去规定的更加具体。
宪法对国家机构作了许多重要的新规定,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恢复设立乡政府,取消实际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等。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不但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一些重要原则,而且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如,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等。
1982年宪法充分体现了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拨乱反正,既总结了我国30多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又符合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同时也照顾到了我国将来的发展,从而保证了宪法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1982 年宪法颁布后,虽然随着实践的发展,进行过四次局部修改,20多年的实践证明,1982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
参考文献:
刘荣刚:《1982年宪法的制定过程及其历史经验》,《当代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1期.
郭道晖主编:《当代中国立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徐祥民等著:《中国宪政史》,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许崇德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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