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图为代表投票的场景。
2004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载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和人民一贯的承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宪法的重大建议并在2004年3月召开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得到正式通过,这对于21世纪中国人权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不仅意味着人权保障从此纳入了国家根本大法的规范范畴,极大地提升了人权保障在中国政治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以人为本”治国理念已经贯穿到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每一方面,标志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进一步深化。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将在如下几个方面促进中国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1)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中国人民各方面的权利保障水平,极大地改善我国的人权状况,不仅极大地增进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使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得到更好的实现,也将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人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得到空前的增强和扩大;(2)我国的人权建设将奠立在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之上,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我国人权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使人民的合法权利经由制度认同和法律调整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3)极大地改善我国维护和保障人权的外部环境,我国在人权问题上与其他国家进行平等的对话和交流的渠道将得到极大的拓展,从而使国际人权环境不断向有利于我国的方向发展;(4)人权入宪还有助于推动我国加快与普遍的国际人权规范接轨的步伐。我国已经签署并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权入宪为我国更加广泛地参与国际人权机制,与普遍国际人权规范接轨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此举也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必然对世界人权进步事业产生巨大影响。
摘编自刘杰的《尊重保障人权入宪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