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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就私营企业雇用临时工暂行办法草案复电上海市委
发布时间: 2009-06-01    作者:    来源: 200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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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中共中央就私营企业雇用临时工暂行办法草案复电上海市委。
[目 文]中共中央对上海市委所拟私营企业雇用临时工暂行办法草案略加修改后,复电上海市委公布施行。《上海市私营企业雇用临时工暂行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是:一、各业工厂为了生活或工作的需要及无长期连续性的工作,应订立短期劳动契约,直接雇用临时工。劳动契约需由劳资双方签字,各执一份以为凭证。二、临时工的工资待遇及解雇办法,在订立劳动契约时由劳资双方协商。三、各业工厂雇用临时工总数不得超过全体正式工20%,但资方因生产上或工作上的需要,可以申请劳动局批准增加。四、临时工的短期劳动契约期满后,资方认为无继续工作的必要,可以按照契约规定解雇。五、临时工在订约前应有试工期,其时间不得超过七日,工资照给。六、临时工短期劳动契约期满后,资方如因生产或工作的必要尚需雇用临时工时,仍应雇用原有临时工人续订短期劳动契约,前后契约的间隔期,如不因生产或工作的需要而停止者,以连续工作论。七、临时工每期工作时间以不超过三个月为原则,如连续工作满六个月后而资方仍继续该项生产营业者,应改为正式工。八、临时工于短期劳动契约期限满期前,劳资双方均不得任意中断契约。由于特殊原因资方中断契约者,其工资照实际工作日计算,惟须于七日前预告资方,劳方如因确实违反厂、店规而被开除者,除实际工作日应得的工资外,不得有其他要求。九、如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而停工时,视为契约自然终止。十、凡特殊性的短期工作,经劳动局认为必要时,其劳动契约得不受本办法的限制。十一、季节工暂照劳资双方原有契约办理,如有争议,任何一方可申请劳动局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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