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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作出机关部队干部乘车和铁路军运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09-06-01    作者:    来源: 200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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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 中共中央作出机关部队干部乘车和铁路军运的规定。
[目 文] 为了克服铁路运输严重浪费、无政府无纪律和官僚主义现象,中共中央特作出如下乘车规定,要求各地党、政军领导同志切实向所属进行传达教育并保证遵行。主要内容是:第一,任何干部、任何环境,除事先得到中央批准者外,一律禁止由铁路载运个人乘坐的小汽车。第二,军运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办军运时,须一律付军运支票并按月结算付款。第三,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院、会、署及各战略区(东北、华北、华中、华东、华南、西北)之军区,中央局、人民政府首长,有特殊必要并请准时得挂包车。所有乘坐包车者一律照章缴费。第四,省级、二级军区党、政、军首长及各兵团首长准购票乘头等车。第五,厅长、处长及各军军长、政治委员、参谋长、政治部主任级干部,准购票乘二等车。第六,其余一般干部,一般地只准购票乘三等车。伤病残疾者经负责首长批准后可购票乘二等车。第七,烈士灵柩一般须按照铁道部规定,每年由10月1日起至来年4月底止免费运输。不在此规定时期内运送者一律按章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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