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1月2日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在“文化大革命”中参加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戚本禹、迟群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刘庆棠、齐景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赵登程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