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6月12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和财政部《关于处理基本建设报废工程的报告》。《报告》说,根据15个部门1970年的基建决算,要求报废239项基建工程,金额达1.2亿元。对此,《报告》提出了4项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