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7月14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内迁职工家属安置问题的有关规定》。《规定》指出,1964年以来,为了加快内地建设,全国约有14.5万职工从沿海迁往内地。但迁建工厂的职工家属,随迁的只有20%—30%,大部分都留在沿海,长期两地分居。因此,国家规定:内迁的职工家属都允许随迁,原来吃商品粮的家属可以在内迁企业的所在地落户,原来户口在农村的仍落农村户口,个别确有困难的直系亲属也可以落城镇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