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7月19日 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李维汉秘书长7月8日的报告,通过了有关文件:《关于各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暨省、市协商委员会处理人民意见的试行办法》、《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通则》、《关于保护国家机密的决议》。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8月18日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地方各级协商委员会的关系的决定》、《关于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职权补充规定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