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18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审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条例》和有关人事的任命。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条例》,这个条例规定了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并决定全国委员会设立政治法律组等8个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研讨和审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