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8日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企业及个人在与欧元区11国的经贸、金融等方面的往来中可以接受和使用欧元。
△ 公安部宣布,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又有56个县(市)对外国人开放。至此,我国对外国人开放地区已达139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