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2月5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提出:1987年要在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方面迈出较大的步子。为此,对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搞活企业的精神的规定,应予废止或纠正;要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各地可以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有些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可由当地财政、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核定资产,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拍卖或折股出售;集体所有制企业仍由主管部门统负盈亏的,一律改为自负盈亏,不再上交合作事业基金;要加快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继续缩减对企业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