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9月25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关于成立全国性组织的若干规定》。《规定》指出,全国性的组织是指全国性的“学会”、“协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中心”等社会团体,不包括列入党政军编制序列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参加人民政协的各种组织,也不包括宗教团体。不属于全国性的组织,其名称不得冠有“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